【案例】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介绍什么是仲裁协议的效力?

新闻动态 | 2023-04-24 | 0

陈某为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劳务分包商,后因劳务欠款纠纷,陈某将某建筑施工企业诉至法院。陈某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7条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签署仲裁协议,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虽约定发生争议签署仲裁协议,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至今未签署仲裁协议,因此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做裁定,驳回陈某的申请。案件背景及启示一

(一)在合同中,应当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

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接受仲裁申请。

(二)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 A 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 B 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三)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协议无效

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唯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法条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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